2019-08-07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

公司代號: 6594 公司名稱:展匯科

一、公告序號:1
二、主旨: 公告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相關事宜
三、依據:
本公司108年6月10日股東常會決議及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
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 108年07月05日  108年07月09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公告事項:
(一)年度: 108  1 次除權/除息
(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
●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
額 定: 30,000,000 股、金額: 300,000,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 股、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15,000 股): 20,709,800 股、金額:207,098,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完成變更登記: 20,709,800 股、金額: 207,098,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4年7月28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7年6月8日。
(四)本次增資總額: ○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
*(有償)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特別股 : 股,每股認購金額: 元/股(認購價格將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申報)
其中 a.公開承銷: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b.員工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c.原股東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 ,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
*盈餘轉增資: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共計 股,金額: 
*其他應公告事項:
(五)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普通股○特別股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股。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普通股 股,未上市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 股。
※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0.75000000 元,(即每壹股盈餘分配 0.75000000 元,每壹股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 0.00000000 元),現金配發總額 14,996,100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本公司普通股計有 715,00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 (含庫藏股 0 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15,000 股及其他 0 股),可參與權利分派之普通股 19,994,800  (含未變更登記之已發行普通股 0 ,其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特別股 0 股。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 僅除息故不適用
*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108年06月10日 股東會通過
*現金股利發放日: 108年07月31日 (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元 , 股(普通股)
2.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分次發行。
3.特別股部分: 
(七)權利分派基準日: 108年07月09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 108年07月03日
(八)增資計劃/用途: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 108年07月04日   16時30分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過戶機構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辦理過戶機構電話: (02)2371-1658
(三)辦理過戶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8年07月04日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8年07月0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
1.現金股利預計於108年07月3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匯款或掛號郵寄 
支票方式發放。 
2.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八、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展匯科公司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公司負其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