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05 本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二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021-05-12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展匯科 公司提供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10/05/05 | 發言時間 | 15:55:12 |
發言人 | 郭光耀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 | (02)2655-9980 |
主旨 |
本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二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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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11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5/05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0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依實際發行辦法所訂之獲配員工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並依其年度績效考評標準考核 等第至少應達成Satisfied等級以上為既得條件。期間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 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者,既得股份以30%為上限。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者,既得股份以30%為上限。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者,既得股份以40%為上限。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2)員工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當年度視為完成服務期限,惟仍受既得條 件期限及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 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 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 成本辦法規定服務期限,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考其績效表現、過去及預 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務、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 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民國110年1月27日~民國110年4月27日加權平均收盤價每股43.93元擬制估算 ,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3,930,000元,以3年平均分攤,每年費用化金額平均為新台幣 14,643,333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預估對每年EPS影響數約為0.7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質 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配(認) 股、配息之權利。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 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調整3/17公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由650,000股 調高至1,00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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